诉讼中债务人的举证债务纠纷诉讼程序
诉讼中债务人的举证
一、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
1、当事人为自然人的,应提交其身份证明资料,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。
2、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,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,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清单、社团法人登记证等。
3、当事人名称在诉争的法律关系发生后曾有变更的,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。
二、证明买卖关系存在的证据
1、《购销合同》、《供货协议》;
2、订(定)货单;
3、证明口头协议成立和生效的证据,如证人证言、实际履行凭证。
三、证明协议履行情况的证据
1、交、收货凭证:交货单、送货单、提货单、收货单、入库单、运单;
2、证明尚欠货款的凭证:结算清单、欠条、还款计划、还款承诺书,其它能证明欠货款事实的信函等。
3、收货方提出质量异议的证据:信函、证人证言、有关单位的证明、检验报告书、客户投诉、退货及索偿的证据。
四、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计算清单,并注明计算方法、依据等。
振安区,隶属于辽宁省丹东市地理坐标东经124°08′-124°30’,北纬39°59′-40°23’。总面积659平方公里(2013年),耕地面积130平方公里。辖五个镇、四个街道,59个行政村、32个居民委员会。截至2011年底,振安区总人口为18.3万,其中农业人口11万,占60%。2013年,振安区地区生产总值完成87.8亿元,比2012年增长12%。振安区地处辽东低山丘陵区,是长白山山脉余脉。境内丘陵、山地与谷地相间,植被发育,地势由西北至东南依次渐缓,形成西北高、东南低的地貌构架。全境最低海拔4.2米,最高海拔708.5米(五龙山主峰丁歧峰),平均海拔351.8米。山地与丘陵占全境的60%,河谷占40%。